電子報第二十三期(93.05.13.) 92.09.18創刊 |
一、著作權法制發展 從國際著作權法制觀察與面對科技發展現況,我國確實應該引進「補償金制度」,但要以「補償金」作為「擬制授權」的對價,卻是錯誤的思考。這應該從「補償金制度」的源起,作真實的瞭解。 作為一個專利權人,實在不能理解,辛苦寫成的專利說明書,原已受著作權法保護,可以享有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的保護期間,為甚麼一旦獲得專利權後,在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之下,就被剝奪著作權的保護。而在專利權二十年期間屆滿後,到底著作財產權會不會自動回復呢?還是一失足成千古恨,只因為取得專利權而必須永遠喪失著作權? 二、著作權大哉問 第四條序文但書所稱的「條約或協定」,與第四條第二款所稱的「條約或協定」,在適用上與效果上並不相同。又第四條序文之但書並不是本文的排除規定,而是特別的補充規定。 將音樂原曲改編成MIDI音樂檔,有時是單純的重製,有時會成為衍生著作,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,改作者可以享有著作權。不管是單純的重製,還是成為衍生著作,未經原曲著作權人授權,會構成侵害著作權,放在網路上提供給大眾試聽或下載,會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,若是將MIDI音樂擷取一小段編成手機鈴聲,僅供自己使用,或許可以主張個人非營利利用的合理使用,若是公開讓大家利用,也是會侵害著作權。 著作權的目的是要保護大家。著作權法的制定與修正都有很大的改進空間,但若是沒有著作權的保護,誰要投資於創作與行銷?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,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或功能等。製作遊戲的方式大致相同之電腦程式,如未重製或改作原有電腦程式著作,不致於發生著作權侵害問題。 著作權人依法取締侵害不該被認為不當,著作權人以非法栽贓方式取締侵害則應負誣告罪責。人人都應取得合法授權,正當經營,怎可非法經營後,還認為著作權人不該依法取締侵害?智慧財產權法律規定應經授權才能利用他人的智慧財產權,政府部門不該落實智慧財產權法律之執行? 警徽、警旗及警察臂章等圖案,雖達到創作高度,但係為內政部警政署之「警徽警旗製用規定」二、所明定之內容,依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,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。若進而為非法之使用,尚應負其他刑責。 墓誌銘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,但超過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的墓誌銘(指墓誌銘的作者,不是墓誌銘所銘念之亡者),因著作財產權期間屆滿,已屬公共所有之著作,任何人得於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情形下自由利用。對於仍屬受保護之著作,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情形外,應經授權始得利用。 三、新書簡介 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新著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認識著作權法之入門參考。 四、研討會 東吳大學法律系將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(星期二)下午於台北市貴陽街該校城中校區崇基樓一七○五會議室舉行「數位化圖書館營運贖務與著作權法研討會」,討論主題包括「賺作權法與圖書館營運相關問題」、「隨選視訊與著作權法相關問題 ◎本電子報系統由「藝林文苑」主持人Rossana Li小姐友情義務協助提供,特此表示感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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